2023-09-14

住建厅:未见证取样、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作工程验收!检测机构设备应为自有设备

导读: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PART1
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作工程验收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2.未经登记或未接受监督管理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3.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下文附本规定全文);

4.能力验证或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整改期间所出具的相关项目参数检测报告; 

5.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6.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PART2
实施见证取样

1.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并明确检测数量。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与收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检测试样应有清晰且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由见证人员见证确认

3.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委托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应当经见证人员、收样人员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发收样回执并各自保存,作为已送(收)样品的凭证。

4.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无见证封样或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

5.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不合格样品台帐,单独存放不合格试样,存放时间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6.现场检测应当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留存检测过程影像记录,并对所检部位进行标记

PART3
检测机构必备设施应为自有设备设施

1.检测机构从事相关检测活动所必需的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应为自有设备设施

2.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收样室和样品室具备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参数的应当设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

3.从事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空气样品等对检测试样流转环境、时效明确要求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在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设立检测场所

PART4
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1.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检测数量。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由其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3.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与检测机构签订双方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01

住建部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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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4月19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

1、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

3、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

1、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


2、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10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943508675@qq.com。

2.通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信封请注明“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反馈意见”字样),邮编:31000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4日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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